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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披露方通常会提出违反保密义务的指控
发布时间:2019-08-17 作者:帝岚电子 浏览次数:2847

抄袭属于较为严重的指控,即认为接收方明知其负有保密义务,仍然恶意违反。在仲裁初始阶段,申请人通过提出抄袭指控,可以突显案件的严重性,进而引起仲裁庭的重视。且根据仲裁规则,申请仲裁中的事实陈述无需完全准确,也不用书面证据支持,因此,申请人可以毫无忌惮地提出抄袭这一较强的指控。不当使用则较为宽泛,不仅指抄袭,还包括存在所有与协议“约定使用目的”不符的使用情形。该项指控无需直接证据的支持、只要间接证据充分,仲裁庭就可以合理推定接收方不当使用了保密信息。

常见的指控策略有5种,一是“摘樱桃”,仅着重描述技术细节上的相似点,但对两家技术在核心程度、重要部件、基本性能上的不同点避而不谈。二是夸大技术相似点在整个技术包中的重要性和比例,让仲裁庭认为,中方抄袭或者不当使用了大量关键的技术信息。三是利用具有视觉冲击的表面相似点误导仲裁庭。四是过分细节描述公知信息或通用设计,不将技术细节准确地称作技术秘密。五是模糊描述文件交换的时间和交接文件的内容,并试图将那些通过非正式渠道向接收方提供文件界定为保密信息。

“针对上述情况,中方可能的抗辩理由包括:自主研发、公知信息、其他合法来源、技术上的不同点、相似点的重要性和在技术包中的比例。总体的抗辩思路:一是证明在核心技术上无责,即使在某些技术细节上被判有责,损害赔偿金也会大幅降低。二是属于工程解决方案,即业内工程技术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案,在解释工程解决方案中的相似点时,被申请人可提出公知信息、其他合法来源抗辩。三是图画画法,可以提出公知信息抗衡。例如,提交业内通用的作图规则和标准,证明各家可能采用相同或者相近绘图画画法;被申请人还可以指出,图画画法即使相似,但所代表的技术内容却存在“重大不同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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